标题:续廉明公案传 内容: 诸司公案(皇明诸司公案、续廉明公案传)明余象斗编述《皇明诸司公案》,六卷,题“山人仰止余象斗编述”,“书林文台余氏梓行”;明万历三台馆刊本。 封面题“续廉明公案传”,可视为《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》之续书。 卷一至卷六,依次是人命、奸情、盗贼、诈伪、争占、雪冤六类,计五十四篇。 皇明诸司公案第一卷人命类曾大巡判雪二冤广元县有民岳充,贪残不仁,屠宰为生。 一日,昭化县有客人史符,赶猪十余头,约值白银三十两。 一更时,到岳充家。 充见夜深无人知觉,即备酒肴殷懃劝饮。 史符远途跋涉,初到地头宽心放饮,不觉大醉。 岳充遂缢死之,丢尸于后园背井中,竟无人知者。 三年后,昭化复有一富商安其昌,到广元卖买。 其人年少俊雅,乃风月中人。 岳充第三邻家有裁缝梁华成者,娶妻马氏,绰约窈窕,丽色无双,见者无不悦慕。 对门皮匠池源清,尝起意佻之不能成就。 安其昌偶在池店买鞋,见马氏在门倚望,秀色动人,津津可爱。 其昌顾盼不忍转眼,因问池匠知其夫能缝衣,乃日买好缎匹请梁华成裁缝,或剩有零尺,即云我送你与令正做鞋,因此时往梁家。 得见马氏益熟,心益思慕。 积有半年余,染成相思病,症势不能起。 因写书到家,叫父自来收完帐目。 梁华成月余未见其昌,闻其有病,适从门首经过,入而问曰:「闻贵体欠顺,今已清安否?」其昌曰:「正不得你来。 若肯怜念救我,命犹可生,不然吾与汝生死别矣!」华成曰:「我不会医,何以救你? 苟可救得,无不从命。」其昌曰:「你但肯救,自是医得。」华成曰:「财主是我主顾之人,尝多蒙提携,岂有疾病不救之理。」其昌曰:「既如此,我奉银五两,权为开手。 待病痊后,再得重谢。」华成曰:「你须说病是何症,我能医得否,何故先受银?」其昌曰:「你必先受银,说个肯医无悔,我方说病症。」华成迟疑未定,只得受此银说:「我真肯医,你且道病症来。」其昌曰:「我病非为他,只为思慕你令正美貌,今成相思症候,除非得令正同宿一宵,则心愿可遂,虚火可降,然后服药方可救得残生。 万乞广开方便,终身感激。」华成思量半晌答曰:「我道肯矣,只未知房下何如?」其昌曰:「丈夫肯容情,令正必应屈从。 即托公先为达意。」华成辞别归家,故作懊恼之状。 妻问曰:「你这等恼甚事?」华成转赔笑曰:「有一事不好言。」妻曰:「事不与我言,更与谁言?」华成曰:「今日去看安官人病,他道为爱你美貌,故成相思。 若得同宿一宵,庶可救得他命,已奉银五两在此。 我念他是一主顾,又孤客可怜,一时误许他,未知你意何如?」妻曰:「安官人平日是个宽厚好人,你曾得他多少鞋面。 今死生所系,若救得他命,亦是阴骘。 况他持银明求,又非暗行狂悖,你既许他,我当从你所为。」华成即报于其昌,许以今夜。 其昌闻之,喜满十分,只等天晚成就良遇矣。 不意前月写书抵家,近晚父安润适到,夜即同睡。 其昌无计脱身,不能赴约。 是夜,华成将银三钱,自去宿妓,其妻装抹整齐,只待其昌来宿。 至二更不到,乃倚门而望。 对门池皮匠觇见,手提皮刀未放,近前戏之曰:「夜深人静,娘子在此等甚情人?」马氏曰:「我自等官人,你休胡说!」转身而入。 池匠赶进曰:「你官人我见在娼家去歇,决是不回。 望娘子与我一好,感德难忘。」马氏骂曰:「奴才安得无礼! 明日报我丈夫,与你定夺。」池匠曰:「我有刀在此,不从便杀你。」马氏曰:「那个敢杀!」池匠恨他不从,将刀割下头来,提出挂在岳充肉钩上。 次日,岳充早起宰猪,见钩上挂一人头,吃了一惊,密将丢在后园背井中去,人并不知。 及梁华成归来,见妻被杀死,不见一头,不胜惊痛。 即到安其昌店曰:「你忒杀心! 缘何将我妻杀了,把头在那处去?」其昌茫不知情,惊曰:「是谁杀你妻? 我昨晚家父到,并未来你家也。」安润曰:「昨夜儿与我睡,你何自杀其妻,将来图赖我儿。」华成遂骂道:「想是这老贼恨你儿病,便泄忿于我妻,故夜杀之。」安润不知来历,何能与辩。 华成往府告曰:「状告为挟仇杀命事:淫豪安其昌,风流嫖荡,窥伺成妻姿色盖世,无计成奸,积思成病。 昌父安润翻致怨恨,七月十三夜,潜刀入室,杀死成妻,割去一首,匿无寻踪。 乞究成妻人头,惩奸偿命。 哭告。」安润为其昌抱诉曰:「状诉为移殃事:其昌孤客,病染相思,用银五两,明买华成通奸。 伊妻约以夜会,尚未成奸。 适昌父远到,势难赴约。 即夜成妻被谁妒杀,窃去一首,移祸昌父。 子私买奸,岂达父知,性纵蠢暴,敢轻杀人? 彼系土娼,必争风致杀,昌父何与? 乞详情洞豁。 叩诉。」后其昌因马氏死,心绝思念,病亦渐痊。 保宁柳知府吊来审问,梁华成曰:「我妻非土娼,从来无外交,此邻里所知。 只其昌贪思成病,果是用银五两求买奸宿,夜即杀了,非他杀之而谁?」安其昌曰:「我若恨杀,当在未遂谋之先。 今已银买,你夫妇肯了,何故又杀? 必别有仇人杀之。」柳知府曰:「妇人有外交者方有争风致杀,此妇素来清洁,是你买他奸宿,安得推他人杀之? 好将妇头出来罢。」其昌曰:「他人杀人,我知头安在?」柳知府略施刑杖,其昌并不肯认,只得做桩疑狱,发监该县,候再审定夺。 过了一年,曾察院出巡到广元县,安润谓华成曰:「我儿是与你相好人,决不杀你令正。 今死者不能复生,你不如拣个上好妇人,我出银代娶,你具个息罢。」华成依言具息。 曾院不准曰:「人命重情,岂容私息? 我当至你家鞫之。」即抬轿到,拘一二邻人问曰:「此妇曾有奸夫否?」众皆执曰:「并无。」曾院发怒曰:「妇人素无外交,必是其昌杀之无疑。」勒定问死偿命,发出路上,重打三十。 曾院复回衙门吩咐皂隶丘荣曰:「我问其昌一桩事,你可在他街去访,看谁人说冤枉者,即拘来见。」丘荣得命即去。 见街上人曰:「此妇人真杀死不明,又不知首在何去,欲说不是其昌,那夜只有他去宿,人都疑疑怪怪如此。」有一皮店徒弟问池源清曰:「不知其昌果杀妇人不枉屈否?」池源清叹曰:「天下那有真事,此人是枉屈也。」丘荣闻之,拿去见大巡。 曾院命上了棍,叱源清曰:「我访得华成妻是你杀,特恨其昌不合明买通奸,故打之,岂真把其昌偿命也。 你今好把妇人头出来罢。」池源清初不肯认,及受不过,乃吐实曰:「妇人是我调奸不从,故怒杀之。 其头挂在岳充肉钩上,不知后来下落。」曾院即命拘岳充到,问曰:「旧年七月十三,池源清挂一妇人头在你肉钩上,你埋没何处去?」岳充见说他人杀命,与己无干,一时忘记己谋猪客亦在古井,乃从直曰:「那日果有妇人头,我恐惹祸,丢在后园古井去。」曾院命押岳充同仵作去取。 其时,仵作入井取得一副头骨,又并取一副全体骸骨,同送到衙门。 曾院知是岳充所谋之人,乃曰:「此是谁人骸骨? 你是何年月所谋? 可一一招来,免受刑宪。」岳充心亏,见事已发,知是冤家债到,不待受刑,便直招曰:「四年前,昭化县有猪客史符,夜赶十余头猪到,委不合将他谋死。」安润曰:「史符是我邻居,借我银本买猪,不知死在何方。 何幸今日得明,也这是因究一冤而雪出二冤,岂非天理乎!」曾院判曰:「审得岳充闾阎恶少,市井饿夫。 乘猪客之夜来,当涎其利;醉远行以杯酒,缢死其人。 投枯井之尸,人殊不觉;杀越人干货,民罔不恫。 谋财害命昭然,依律处决实当。 池源清茸小材,裁补贱役。 痴心野合,发戏言调红粉于春闺;忿志不从,抽皮刀刺朱颜于夜帐。 首级付肉钩,悬挂香魂,遂背井埋藏。 强奸且在不赦之条;杀命应居大辟之律。 安其昌虽属赂奸,起祸以病故,可原其情;梁华成不合隐忍,卖奸致妻死,宜惩以杖。」按:此案他匠之杀甚密,既无可究,梁夫后亦肯休,若不必究。 惟曾院知杀妇者必附近居民,故将其昌到彼处,痛受刑法,然后遣人察其说枉者,彼必知情,便可就此讯鞫。 已乃果得真犯,此非智且巧乎! 既又雪史符之冤,则天意非人力也。 刘刑部判杀继母扶风县民方廷叙,先娶室张氏,生男方大年,已十七岁矣。 既而张氏卒,廷叙又娶继室陈氏,甚凶怿妒忌,累抗夫虐子,又时搬家财于外家。 廷叙常逊言苦口婆心晓谕,终执拗不从。 一日不胜忿争,夫妇殴打。 陈氏发起凶性,手持利刀,将夫杀死。 子大年见父死于非命,即奋不顾生,径夺母手之刀,将母亦一刀斩死。 此日妻杀夫、子杀母,邻里莫不骇异。 不日传闻于陈氏外家,其兄陈自良赴县告曰:「状告为杀母大逆事:王法霜清,罪严不孝。 母恩地厚,理无擅诛。 哭妹陈氏,媒嫁方廷叙为继室。 剧恶逆男方大年,制父凌母,揪打捶挞,屈抑无伸。 陈氏挥刀自刎,廷叙仓皇夺刀,触锋误死。 大年复鼓余怒,手揪母髻,一刀劈死。 人伦大变。 远近寒心,切恶逼母刎颈,误父非命,罪已不赦,况亲手刃母,坏伦变法,天地倾颓。 乞依律歼恶,华风不夷。 激告。」方大年诉云:「状诉为死报父仇事:腹心受刺,安忍束手。 父有深仇,那知顾生。 痛年失恃,父娶继母,怿性狼心,欺凌夫主。 手持利刀,砍颈身死。 年睹大变,涕泣无从,一时感激,浑忘身命,夺剑杀仇,不知是母。 为父虽故身陷逆名,乞天垂念悯愚逭死。 哀诉。」程县尹即提原被(告)来鞫。 陈自良曰:「极恶方大年,他胁制其父,殴凌其母。 陈氏计无所出,乃不胜愤恚,思持刀自刎。 夫方廷叙急夺其刀,不意误触刀锋,刺颈而死,纵彼误杀夫命,自有官司可告,有律法可问。 大年便夺刀杀母,这等滔天大恶,安得复容天地间。」方大年辩曰:「小的岂是无故杀母,又那有先殴母亲、逼母自刎之事? 因父母二人自相角口,老母素性凶暴,便持刀砍死我父。 此一家所共见,岂是误触刀芒能断得头颅? 察此可见自良砌陷。 小的见父横死,心堕胆热,我亦非我,一时忿恨,委不合将母杀死,乃事激气生,心难主持,今虽追悔无及。 当日只为父仇,外忘王法,内忘身命。 今日倘有可生之路,乞老爷超拔。 如罪不可赦,则死亦无恨。」再审问干证,皆说是陈氏先杀夫,以故,大年乃杀母,非先有殴母之事也。 程尹判曰:「妇以夫为主,室内岂得操戈;子以母为天,膝下乌容反刃。 今陈氏以吕雉之妒恚,加武之凶残。 司晨牝鸡,一鸣家索。 河东狮子,屡吼人惊。 剑口横冲,敌国隐于中阃;夫头堕地,凶人起于内庭。 罪固莫逭于天,诛刑宜有待于司寇。 方大年乃逞匹夫之小忿,蹈杀母之大憝。 父仇纵不戴天,报难加于母氏。 杀人虽必偿命,权犹属于士师。 若姑念孝思,是知有父天而无母地;如借口义激,将至伸孝子而屈法官。 据法应坐凌迟,减等姑从斩决。」当日议定斩罪。 大年亦无再辩。 申上两院,皆依拟缴下,秋季共奏上重辟。 有刑部主事刘景,察此案卷,心下疑异,反复展玩,忽然想到。 乃驳下曰:「看得夫妇大义等于乾坤,母子天伦昭于今古。 乃继母如母,明不及母,缘父之故,比之于母。 今继母无状,手杀其父。 下手之日,母恩绝矣。 在律:父祖被人所殴而子孙助斗者无罪,虽伤犹得末减。 况若越人之杀而父乎。 昔木兰、缇萦女子,且赴亲之难。 赵武、张琇孤雏,能复父之仇。 覆楚鞭尸,世羡伍奢之有子;灭梁函首,人称昌国之有孙。 今大年义激于衷,忿彼怿牝。 气配乎道,毙此恶枭,冒不韪之名;死而无悔,洗切齿之恨,奋不顾身。 父亲罹刑,孝子谅当若是。 为父剪逆,烈士谁曰不然。 在陈氏有可诛之辜,死何足惜;特大年无杀人之柄,杖以戒专。」复行该道再审,乃从所议,以擅杀有罪之人论。 大年遂得免大逆之诛,实出于刘主事创见特议也。 按:此卷人惟知不合杀母议罪,不知其继母杀夫已非吾母,杀之是杀一有罪之人也,止与擅杀有罪凡人同,惟当拟杖,岂得以杀母例论乎! 朱知府察非火死彭州府九龙县民申谦,有坟山与寇远相界。 地理家称此山有佳风水,其正穴落在寇远边。 申谦父子四人,家富人强,将母灵柩强葬在寇远边去。 远知去阻,无奈申家人众,反被其骂辱。 申家葬母后,将山开了大路,定了界至而归。 第三日,寇远托人求山价而罢,申谦言:「我葬祖坟山,与远何与?」又全不与价。 寇远畜忿在心,过了一个月,正是十一月二十日。 其夜,带了利刀,倚长梯于申谦屋外,默地扒上屋去,潜入谦家,割开房户,将一家七口男女尽行杀了,便放火于屋。 然后复从屋上走出,下梯而归。 那时杀了人,放了火,虽无人知,寇远亦自心战。 拖长梯放在自己门外,未及收入,便密密回家,开门去睡。 及火烈声响,邻人知觉,群起喊叫。 见火自申谦家起,周围是墙,其大门紧闭,人不能进。 众看火焰熏天,竟无人出,只说申家自失火,人都烧死,并不知是人杀而人放火也。 次日,地方往府具呈曰:「连佥呈为失火烧命事:回禄为灾,民遭荼毒。 乡有申谦一家七口,今月二十日,时正二更,忽然火发,势焰熏天,城门紧闭,人莫能救。 怜伊一家,尽遭焚死,火变异常,人命重大,理合具呈,委勘殡贮。 故呈。」 发布时间:2026-06-22 08:22:17 来源:乐乐易学网 链接:https://www.wuguba.cn/post-88268.html